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费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缴费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本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支持防护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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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即将收尾,按惯例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纳税人需要确定明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直接关系到个人明年到手工资的多少。目前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已经喊话纳税人去个税APP上确认相关扣除信息。 同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还将有新调整,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进一步完善。比如,国务院早些时候已经表态,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据悉,明年这项政策有望出台,以降低家庭育儿负担。另外一些扣除项目标准或规则也有望调整,比如可能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等。明年个税减税必备动作1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税APP首页上,挂上了“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专题。由于事关个人到手工资多少,这一话题一度冲上热搜。个税2019年改革一大亮点,正是新设立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符合相关条件就能获得相应的扣除额,从而少交一笔个税。 这一举措考虑了个人及家庭实际负担不同,体现了精准减税,使得个税制度更加公平。由于个税是按年纳税,因此按惯例在每年12月份需要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对于明年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变化的纳税人,只需要根据个税APP页面操作提示,在2022年一键代入去年信息即可。但对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变化的个人,就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比如,小王的儿子明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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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现解读如下:一、业务概述(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一表报多税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二)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城镇士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不纳入合并申报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三)为什么要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对纳税人而言,精简了申报表单和数据项目,将纳税人填报表单数量由35张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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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随着电子发票逐步推广应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等活动。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新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随后又于2020年3月印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上述文件均对包括电子发票在内的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和指导基层单位更加规范使用电子发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结合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操作等有关问题回答如下:1.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法律效力是否相同?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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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19号公告——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目的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该《公告》的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出台《公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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